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及台港澳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备案

时间:2012-11-07 22:08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中国铁通关于国际及台港澳数据业务资费标准备案的报告》(中国铁通市场[2005]139号)报我部备案,特此通知。

  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具体资费标准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附件:中国铁通关于国际及台港澳数据业务资费标准备案的报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国铁通关于国际及台港澳数据业务资费标准备案的报告

中国铁通市场[2005]139号

信息产业

  我公司近期拟开通国际及台港澳帧中继业务和异步传输模式(ATM)业务,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信清函[2002]96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铁通国际及台港澳帧中继业务和异步传输模式(ATM)业务资费标准备案如下:

  一、国际及台港澳帧中继业务资费标准

  (一)一次性费用

  1、工料费:300.00元/端(不分国际、台港澳、国内及营业区内、区间,不分速率)

  2、调测费:300.00元/每条PVC电路、每端(不分国际、台港澳、国内及营业区内、区间,不分速率)

  对于在已有端口上增开PVC的,免收本端用户工料费,只收用户本端调测费。

  (二)长期租用(一个月以上)月租费

  1、端口月租费:

  端口月租费不分国际、台港澳、国内及营业区内、区间,统一按端口速率进行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1)。

  2、虚电路(PVC)月租费

  虚电路(PVC)月租费可根据不同速率进行收费。虚电路(PVC)月租费为单向电路(即该条电路只能完成一个方向的数据传输功能)月租费  (具体标准见附表2)。

  (三)临时租用

  临时租用(不足一个月的),以一天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每天的端口租费及虚电路(PVC)租费为相应的长期帧中继业务端口月租费及虚电路(PVC)月租费的10%。超过10天(含10天)按长期租费标准收取。有关一次性费用按正常标准收取。

  (四)用户租用的国际及台港澳帧中继电路(PVC),系指从国际帧中继终端局至国外及台港澳的半条电路,从国际帧中继终端局到用户所在地的电路应由用户按照国内帧中继业务相关资费标准另行收取。

  二、国际及台澳港地区异步传输模式(ATM)业务资费标准

  (一)一次性费用

  1、工料费:每端450元(不分国际、台港澳、国内及营业区内、区间,不分速率及业务等级)。

  2、调测费:每条PVC电路、每端450元(不分国际、台港澳、国内及营业区内、区间,不分速率及业务等级),在已有端口上增开PVC,免收本端用户工料费,只收用户本端调测费

  (二)长期租用(一个月以上)月租费

  1、端口月租费:

  端口月租费不分国际、台港澳、国内及营业区内、区间,统一按端口速率进行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2、永久虚通路连接业务(PVCC)月租费

  (1)非实时可变比特率(NRT-VBR)业务永久虚电路(PVC)月租费按不同可维持信元速率(SCR)进行收费,为单向电路月租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四)。

  (2)实时可变比特率(RT-VBR)业务

  实时可变比特率(RT-VBR)业务电路月租费按相同资费档次、相应可维持信元速率(SCR)的NRT-VBR业务PVC电路月租费的1.2倍收取。

  (3)固定比特率(CBR)业务

  固定比特率(CBR)业务PVC电路月租费按相同资费档次、相应可维持信元速率(SCR)的NRT-VBR业务PVC电路月租费的1.2倍收取。

  (4)未定义比特率(UBR)业务

未定义比特率(UBR)业务PVC电路月租费按相同资费档次,可维持信元速率(SCR)等于该UBR业务端口速率的NRT-VBR业务PVC电路月租费的80%收取。

  3、永久虚通道连接业务(PVPC)

  ATM PVPC电路月租费按相同资费档次、相同业务等级、相应可维持信元速率(或端口速率)的ATM PVCC电路月租费的1.2倍收取。

  4、电路仿真业务(CES)

  (1)端口月租费:450元/端口

  (2)电路月租费:

  台澳港长途             17000元/条

  亚洲各国长途           85000元/条

  欧、美、澳、非各国长途 85000元/条

  (三)临时租用

  临时租用(不足1个月的),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其每天的端口租费及永久虚电路(PVC)租费为相应长期ATM业务端口月租费及永久虚电路(PVC)月租费的10%。超过10天(含10天)按长期租费标准收取。有关一次性费用按正常标准收取。

  (四)用户租用的国际及台港澳ATM永久虚电路(PVC),是指从ATM国际出入口至国际端及台港澳的半条电路,从国际ATM出入口至国内用户所在地的电路应按国内ATM永久虚电路月租费标准向用户收取。

  (五)用户变更端口速率,只收取本端用户工料费,免收调测费。因用户原因变更PVC电路物理位置,视同用户新装电路办理并收取相应费用。

  (六)用户暂停使用业务的,暂停期按天计算,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每天按端口月租费的1/30收取端口租费,按PVC月租费的1/150收取PVC租费。

  考虑到各地的市场情况不同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各省分公司在制定国际及台港澳帧中继业务和异步传输模式(ATM)业务资费标准时可以此标准为基础在上下25%的范围内浮动,具体标准由各省分公司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表1:    帧中继端口月租费标准(单位:元/月)

端口速率

64kbps

128kbps

256kbps

384kbps

512kbps

768kbps

1Mbps

2Mbps

月租费

234

270

360

405

450

585

675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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