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31个有限公司有权经营“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时间:2012-12-14 01:0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个有限公司经营因特网数据送业务。

)的相关许可规定,结论是:中国移动31个有限公司有权经营“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1.A2-2009001)正本中核定的业务种类 和“附页”的规定:

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其在各省设立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等31个分公司,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利用TD-SCDMA开展的网络接入业务。其他与TD-SCDMA无关的网络接入业务(包括3.5GHz26GHz无线接入业务等),中国移动授权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应地域范围内经营。

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授权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于Phone-Phone)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鉴于以上许可证附页中涉及三类经营主体: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立的北京等31个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各省设立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等31个分公司(非上市公司,主要建设和经营TD-SCDMA业务);3、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省分公司。

鉴于许可证附页第二项中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其在各省设立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等31个分公司(非上市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利用TD-SCDMA开展的网络接入业务。其他与TD-SCDMA无关的网络接入业务(包括3.5GHz26GHz无线接入业务等),中国移动授权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应地域范围内经营。”

笔者认为,公信部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一张全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证附页第一项只涉及单一的经营主体,且经营范围非常明确,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立的北京等31个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有权经营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许可证附页第二项涉及两类经营主体:一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等31个分公司(非上市公司),二是铁通有限公司。根据附页第二项的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等31个分公司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利用TD-SCDMA开展的网络接入业务。其他与TD-SCDMA无关的网络接入业务(包括3.5GHz26GHz无线接入业务等),中国移动授权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应地域范围内经营。

相关的固定通信业务授权各地移动公司经营,其他固定通信业务授权铁通公司经营”,这项规定与“附页”中的第二项中涉及的经营主体有关联,这里提到的“各地移动公司”是指“31个分公司(非上市公司)”,不涉及第一项规定的经营主体(31个有限公司),因此也不限定许可证第一项中的31个有限公司经营“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以建设用户驻地网、有线接入网、城域网等网络设施。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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