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的电信管制机构介绍

时间:2011-12-03 09:01来源: 作者: 点击:

美国:

美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由特定历史原因所形成的电信体制,使美国的电信管制与其他国家相比要复杂得多。涉及电信政策和电信管理的机构很多,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以及各种各样的协会和政策咨询机构。美国电信市场的法规体系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最有效率的电信市场法规体系。在美国电信市场发展过程中,《通信法》起了极其重要的监管作用。1996年美国对1934年《通信法》进行了具有时代精神的修改与补充,FCC的组织结构随着市场管制要求的变化而变化。FCC的管制权涉及无线广播和电视、电话、电报、有线电视的经营、双向无线电传输、无线电台和卫星通信。

FCC是在联邦层次上的一个独立的管制机构,专门负责电信领域的管理事务,其最高核心管理层成员3人由总统提名,由国会任命,并直接对国会负责。它不但有一部分执行权还有一部分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是美国各种机构中对通信政策和通信产业最具影响力的机构,但对电信业的管制并非由FCC一家执行,法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州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PUO)是州通信管制机构。2002年,在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之后,FCC进行了机构改革。重组后,FCC由6个局和10个办公室(office)组成。

英国:

为了保证监管机构运行的效率、可靠性和透明性,适应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的趋势,遵循欧盟政策制订与行业监管职能相分离的原则,英国成立了一个新的监管机构——英国信息管理办公室(OFCOM)。

新的管制机构由现有的五家管制机构(电信管制局、独立电视委员会、广播标准委员会、无线管制局和无线通信局)整合而成。与OFTEL相比,OFCOM的监管范围要广泛得多,未来的主要使命包括:接管上述5家电子通信业务法定管制机构的全部职权;采用合理化方法和综合战略方法鼓励有效自律和共同管制(co-regulation);采用电子通信网及其业务的新管制框架来取代现行的电信许可证颁发体制;有权创造新机制来按照其规章条例进行频谱交易,并且建立认可的频谱接入模式;设立一个消费者专门小组,该小组向OFCOM提出建议并且代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整个通信行业内,行使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授予的权力;建立有关网络及业务、频谱使用权裁定的上诉程序。

在新的管制实施条款下,OFCOM将被授予更大的权力,对违反规定的运营者施行罚款,比例可高达运营收入的10%,对再次违反者,可以中止运营许可。由于他方违反许可证条件,导致己方利益损失的业者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赔偿。OFCOM已经从2004年1月1日起接替Oftel,开始正式行使其管制职能。

韩国:

1991年依据《电信基本法》成立了韩国通信委员会,作为内设于通信部的相对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

韩国1994年12月对通信部进行了重组,将工商资源部、科学技术署及宣传署等与通信相关的职能合并到通信部,成立了“韩国信息通信部”。机构改革后,通信委员会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但须向韩国信息通信部负责。通信委员会目前的倾向是逐步在将来转变为类似FCC的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机构的核心领导成员有7人,运作经费100%由政府财政拨款,实行集体负责制。

巴西:

1997年,巴西出台“电信基本法”,将电信管理的事权完全集中到中央,并对有关电信管理的机构与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通信部负责研究、制订电信政策,起草电信法律草案,组织频率拍卖。通信部在地方设置几个派驻机构,总编制三百多人。

ANATEL(国家电信监管局)是完全参照美国FCC的模式,于1997年依照“电信基本法”设立的独立电信监管机构,负责执行电信法和监管电信企业(包括有线电视、广播电视),管理电信资费,颁发公共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授权建设专用电信网络,规划和分配无线电频率、轨道等电信资源,管理电信资源使用费。

ANATEL局长由国会批准任命,任期6年。一经任命,不能随意免职。ANATEL实行垂直管理,在大部分省设置派驻机构;编制1500人,一半在中央、一半在地方。

ANATEL经济上独立核算,经费来源于电信企业经营许可证收费和频率使用收费,经国会批准预算后直接使用,剩余部分上缴财政。ANATEL年经费达到2亿美元,主要用于工资支出、监管设施建设和委托咨询项目支出。

印度:

印度电信管制局是根据1997年《印度电信管制法》成立的独立监管机构,运作经费100%由政府拨款。它直接向印度中央政府负责,1997年2月,印度政府颁布了“印度电信管制机构法”(TRAI法),成立了电信管制局。根据TRAI法,TRAI是一个独立的行业管制机构,管制印度电信行业。TRAI对中央政府负责,每年向中央政府提交一次报告。财政费用来自政府拨款,核心管理层由5个成员组成。但是,印度政府又保留了电信管理局DOT颁发许可证和制订电信政策的权力。尽管TRAI可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颁发时间及数量,但发放许可证的具体工作还是要由DOT来做。这种电信市场的行政监管职权的分离和交叉覆盖,埋下了DOT与TRAI之间矛盾的隐患。

芬兰:

芬兰通信管制局是1998年根据《电信管理法》成立的,是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管理层不是多成员制。管制经费主要来源:56%从政府广播电视基金会获得(注:该基金中电视征收费用占40%);18%来自许可费;8%来自码号费;18%来自频谱费。管制经费主要用于许可审核、批准和其他费用。(周光斌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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