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46)

时间:2012-05-25 09:44来源: 作者: 点击:

关于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的决定权

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公司法》

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

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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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之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或 2000 万元孰低的,公司董事长可以自行

作出决定,超出该限额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在一个会

计年度内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及“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

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二)对外投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以及“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

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本制度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应由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同意方能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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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除本制度规定的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后方可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非关联董

事低于 3 人的,应将担保事项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先后投资设立了子公司中富泰科、中榕泰科、南宁富春、广

州富春和济南富春,并控股了安徽同创。上述对外投资事项,本公司均按照投资

时的《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最近三年及一期内,本公司无对外担保行为发生。

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况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重视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同时公司制订的各项制度中也充分考虑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在保

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方面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投资者可以按照该规定获取公司信息。

《信息披露工作细则》规定:“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应当忠实

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

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会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以及“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

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该制度对信息披露的

基本原则、内容及标准、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信息披露的管理部

门及其职责、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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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地保障了投资者行使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此外,本公司其他制度也对重要事项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保证投资者及时

获取公司重大信息。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以外,还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保障投资者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