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
的历年滚存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2010 年
12 月 17 日,富春通信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1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修订的
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2011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四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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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
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和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
股票红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配。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
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
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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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资产或
对外投资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十一、发行人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策略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
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董事会制定了《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则(2011-2015)》,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
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鼓励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
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股份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
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则》,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
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但公司保证
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的意见,指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2011-2015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
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
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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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发行人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求的情况下,坚持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发行人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发行人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主要用于满足拓展主营业务的现金需求,包括:对外投资、购买技术设备、
强化服务网络建设、引进专业人才等。通过主营业务的拓展,不断扩大公司的业
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确保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
益。
二十三、发行人股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
配条款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对董事会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条
款的决议内容和程序表示赞同,并作如下承诺:
1、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本次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草案)》有
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议案时,本股东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2、公司上市后,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