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08 年 4 月 24 日,中移院与富春有限签订《工程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约定了合作领域(传输、无线、交换、数据、电源、电信工艺对土建要求、
土建等通信专业)以及费用分配原则,有效期自签订协议即日起 1 年。
(2)2009 年 4 月 14 日,中移院与富春有限签订《工程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约定了合作领域(传输、无线、交换、数据、电源、工艺、土建等通信专业)
以及费用分配原则,有效期自签订协议即日起 1 年。
(3)2010 年 3 月 1 日,中移院与富春有限签订《工程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约定了合作领域(传输、无线、交换、数据、电源、工艺、土建等通信专业)
以及费用分配原则,有效期自签订协议即日起 1 年。
(4)2011 年 4 月 6 日,中移院与富春通信签订《工程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约定了合作领域(传输、无线、交换、数据、电源、工艺、土建等通信专业)
以及费用分配原则,有效期自签订协议即日起 1 年。
2、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签署的中长期合作协议
2011 年 8 月 30 日,中移院与发行人签署《中长期合作协议书》。该协议有
效期为自 2011 年 8 月 30 日生效之日起三年,在有效期内,中移院有权定期或不
定期对发行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估;中移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发
行人采购技术服务;在发行人提供的技术服务符合中移院考核评估标准的前提
下,中移院同意每年与发行人签订一次工程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书;在确保不泄密
的前提下,中移院可以与发行人分享技术资料,在技术培训等方便给予发行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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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支持。
3、2010 年 1 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富春有限签订
《福建联通 2009 年 WCDMA 土建铁塔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了:
①工作内容:福建省九个城市(福州、泉州、厦门、漳州、宁德、三明、莆
田、龙岩、南平)的配套土建铁塔的一阶段设计;
②结算方式:签订合同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施工
图设计文本交付甲方并通过会审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甲方
对服务进行综合考评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
4、2009 年,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富春有限签订《2009 年通
信工程设计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了:
①合作内容:勘察、绘图等;
②报酬和结算:经委托方会审通过后,按确认的合作费率确定报酬总额,并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支付款项。
5、2010 年 4 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富春有限签订《通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框架合同》,合同约定了:
①合同内容:2010 年武汉市范围内(包括郊区)经批准立项的通信工程项
目。具体以委托方单项工程项目书面委托为准。
②报酬和结算:服务费按国家标准的 80%计算,在工程施工结束后按实结算,
委托方在工程终验合格后 30 天内审核付款。
6、2010 年 11 月 20 日,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
元达”)与富春通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了福建三元达和富春通信
在全国范围内就无线通信的设备硬件和软件提供、项目实施和管理等方面深入合
作,福建三元达为富春通信提供无线通信技术方面的设备,富春通信为福建三元
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借款协议
1、与招商银行的协议
2011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以下简
称“招行古田支行”)签署“2011 年信字第 60-0001 号”《授信协议》。根据该授
信协议,招行古田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35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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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国内保理等项目,授信期间自
2011 年 1 月 24 日至 2012 年 1 月 23 日,缪品章为该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2011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与招行古田支行签署“2011 年内保字第 60-0001
号”《国内池保理业务协议(有追索权)》,招商银行古田支行在“2011 年信字第
60-001 号”《授信协议》的授信额度内为发行人提供隐蔽型池保理业务。缪品章
向招行古田支行出具“2011 年最高保字第 60-0001 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2011 年信字第 60-0001 号”《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1 年 3 月,发行人向招商银行古田支行提交“2011 年债转字第 60-0002
号”《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发行人向招行古田支行转让债权 1250 万元人民币,
申请保理融资。2011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获得招行古田支行融资金额 1000 万
元人民币,偿还日期为 2012 年 3 月 25 日,保理融资费率为 6.969%。
2、与光大银行的协议
2011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签署“GDTJZ11003 号”《综合
授信协议》。根据该综合授信协议,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授信额
度 3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使用有效期限为 2011 年 6 月 20 日至 2012
年 6 月 19 日,该 3000 万元人币最高授信额度全部用于贸易融资,发行人提供抵
押担保。
2011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签署“FAD5911106160 号”《有
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在“GDTJZ11003 号”《综合授信
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为发行人提供贸易融资及相关保理服务。2011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签署“GDTJZ11003D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
“GDTJZ11003 号”《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提供最高额
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 75 号永同昌花园房产证为榕房权
证 R 字第 1126717 号、榕房权证 R 字第 1126731 号的两套房产,抵押物价值为
264.32 万元人民币。2011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签署
“GDTJZ11003D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GDTJZ11003 号”《综合授信协议》
项下的债务向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荆溪镇文山里永
丰社区文山里 80 号房产证为侯房权证 H 字第 1103226 号的房产,抵押物价值为
759.81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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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向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提交“FAD5911106160 号”《国
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发行人向光大银行福州分行转让发票总额 25,002,563.28